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优秀公开课教案
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优秀公开课教案
未知
摘要:暂无摘要
关键词: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优秀公开课教案
正文
高中政治选修五1.1《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了解本课程的开设意义及教材的逻辑顺序。
2、了解法的产生、本质和特点。 3、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和含义。
(二)过程与方法
1、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
2、培养学生形成初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我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教学重点:法的产生、本质和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及含义。
2、教学难点:法的本质和特点。
三、学情分析
本课时为选修五的第一课时,是学生首次接触《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点。因此,学生对教材知识并不了解,且本课时内容主要涉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理论,比较抽象。因此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生活中大量实例讲解,使教材知识贴近生活实际,帮助学生理解知识,并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四、教学方法:分析比较法;讨论法;自主探究与合作相结合的方法;讲授法等。
五、课时安排:1课时
六、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情景导入
同学们,不久前老师在网上看到一些稀奇古怪的法律规定,拿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多媒体演示材料: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准加班加点工作。一天,一名警察发现一个人从一家电器商店偷走了两台录音机,就立即追了上去。正当他紧追不舍之际,教堂大钟敲响了11 下,警察便戛然止步。原来他到下班时间了,再追就违犯了法律,只好“望贼兴叹”。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里,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新市长上任时要过磅,并向市民公布体重。市长离任时也要称一下体重,如果身体瘦了,即使市长在任期内没做出多少成绩,他也会得到市民们称赞。因为该市的居民认为,市长是人民的公仆,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务,而不是养尊处优。为此,市长们往往上任前吃补增肥,离任前节食减肥。
我们经常会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那到底什么是法?法有何特点?法与我们有何关系?本学期将由我和大家共同挖开法学理论的冰山一角,来学习《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一书。在学习一门学科前我们都要明确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它?
提问:为什么开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育人之所需,生活之所求。《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设置正是为了帮助我们理解有关法律知识,自觉树立守法、用法、护法观念,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会,真正成为生活的主人。
教材的逻辑顺序:教材以专题一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目标为统领,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贯穿其余各专题,分别探讨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就业与创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在保障这些权利与义务实现的途径,即法律救济。
●新课讲授:
一、法的产生与发展(板书)
探究活动一:(1)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象征——廌(多媒体显示图片)
(2)西方神话中的正义女神——忒弥斯(多媒体显示图片)
设问:请大家试从这个字上来找找什么是法!忒弥斯为什么要蒙着眼睛呢?(讨论)
中国:我们祖先的智慧体现在造字的过程中,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想象。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其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西方:法学家冯象先生说过这么一个故事:“天庭上的众神失和,世界处于灾难的边缘。谁来调解仲裁?血气方刚的容易受水仙女的勾引,老于世故的却不敢对权势直言。天上地下找遍了,也没有合适的人选。最后,天帝身旁站起一位白袍金冠的女神,拿出一条手巾,绑在自己眼睛上,说:我来!众神一看,不得不点头同意:她既然蒙了眼睛,看不见争纷者的面貌身份,也就不会受他的利诱,不必怕他的权势。”———这就是正义女神的蒙眼布的由来。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也是正义(公平、公正),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提问:西方正义女神的形象:左手天平、右手宝剑、蒙眼。其有何寓意?法律既保护人们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及其行使与暴力有关,但很显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须受制于法。二者相辅相成,法律才能完全得以实行。
(补充:正义女神的造型与独角兽的造型截然不同:前者齐眉闭眼或蒙眼,后者瞪眼大如斗灯,炯炯有神,八面威风。如此的差别,很多初学法律的人不甚理解,同样的表征意义,怎么就没有趋同或是相似呢?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法律传统和法律心理的不一致使然。按照西方法治的理解,司法机关应该要“蒙眼闭目”,“用心灵来观察”,用心灵和智慧去评判是非过错。相反的是,中国古代历代的各种法律典籍里明文规定了法官审理案件要“察言观色”、要“眼观四路、耳听八方”
“明察秋毫”。在这样的法律传统的熏陶下,中外民众及学者的潜意识中就自然而然地接受并习惯了这种象征意义。)
结论:可见,自古至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人类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神兽和女神都反映了人类希望通过法律去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
(过渡)那么法到底是怎么产生的?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呢?
思考:法律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吗?
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私有制产生——阶级产生——出现了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国家产生——法产生。
由此可见:
1、法产生于人类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2.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3.法的历史类型(与社会历史形态一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
(过渡):但是,在人类社会中,有永恒不变、适用于一切国家和社会、对所有人都公平、正义的法吗?
二、法的本质(板书)
探究活动二:材料一:《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共有282条,内容包括诉讼程序、保护私产、租佃、债务、高利贷和婚姻家庭等。它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汉谟拉比为了向神明显示自己的功绩而纂集的。
判刑举例:
事例一:【某好心人收留一不堪主人虐待而逃亡的奴隶】【死刑】
事例二:【奴隶主将奴隶伤害致死】【无罪】
事例三:【奴隶不承认主人是自己的主人】【割除双耳】
事例四:【理发匠剃去奴隶的发式标记】【死刑】
其中第196条和199条:
196、如果一个人挖出了另一个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该被挖出来。. 199、如果他挖出了奴隶的眼睛,或者打碎奴隶的骨头,他将付它价值的二分之一 教师:请大家评价一下《汉谟拉比法典》。
材料二:《唐律疏义》中的“十恶”:《唐律疏义》,十恶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一,谋反:“谋危社稷”
二,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谋逆:“谓背国从伪”;四,恶逆,指谋杀家人及近亲;五,不道,指枉杀无辜三人以上;六,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制使而无人臣之礼”,即对皇家御用器物的盗用及侵犯、损坏;七,不孝,指对父母、祖父母供养不周,服丧不敬;八,不睦,指谋杀亲属;九,不义,指杀害长官及师长;十,内乱,指淫乱家人。
从以上十恶中,我们发现,它以惩治不忠不孝为核心,而对不忠的惩治在十条中又占了四条之多,它是以维护君权为第一要义。 讨论:在人类社会中,有没有永恒不变,适用于一切国家和社会,对所有人都公平、正义的法?那么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针对谁而言的?从中能看出法的本质是什么?
通过观察比较条例内容可得结论: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旨在维护财产私有制,全面调整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巩固现存秩序。
思考:什么是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法?法所体现的是谁的公平和正义? 结论: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这也是法的本质所在。由此,根据社会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我们不难知道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几大法律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大家说说他们分别反映地都是谁的共同意志的法?(学生回答,回答略。)结论:奴隶制法。第一,严格维护奴隶主对奴隶和生产质料的绝对占有权,它公开规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可以随心所欲地杀死或处置;第二,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第三,以极端残暴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统治。
封建制法。第一,严格保护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关系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第二,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第三,确认封建主的残酷掠夺和武力掠夺是合法的。
资产阶级法。第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二,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第三,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确认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我国的法的本质呢?(学生回答: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在历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层次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法律理念。马克思主义深刻地分析了各种法律现象,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本质和发展规律。
结论:法的本质是:1、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
①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不是“社会所有人员”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是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相联系的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②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
③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等于法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并不等于不反映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更大更根本的利益。
思考:有没有一成不变的法?
2、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①法是一种意志,属于主观范畴。 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意识的变化。 ③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决定因素是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
④法体现的公平、正义归根到底要符合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是变化发展的。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政治,文化,宗教,道德,哲学,艺术等。
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艺术等对法的形成和发展也有重要影响。
②对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也要联系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去理解。 三、法的特点(板书)
探究活动三:
多媒体演示材料:材料一:《说文解字》对“律”的解释是,“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竹管火金属管制成的定音仪器,把法律一词中的“律”字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材料二: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讨论:上述论述体现了法具有什么特点?班规、校规能不能称之为法?
结论: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象征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
(1)规范性: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法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③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概括性: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
(3)可预测性: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预见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①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 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③法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①法与国家有直接的关系,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 ②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③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国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
各种规范性文件以确立规则的活动。 ④认可是指国家以一定形式赋予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制定→法“从无到有”的过程。例:“一夫一妻制”。
认可→法“约定俗称”的过程。例:“交通靠右走”。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②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社会主义法(板书)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板书)
思考:当代中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属于谁?
我国的国体(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结论:所以,我国法的本质是:
①是社会主义的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②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内容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③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2、社会主义法的特点(板书)
多媒体演示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思考:根据上述材料归纳我国法律的实施特点? 结论: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特点①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体现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的共同意志。②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根本利益一致,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③强制力和自觉性的统一:主要依靠人民的自觉遵守,强制是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这样能够保证法的有效实施。
过渡:那既然法是是国家制定并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它的作用有哪些呢?
3、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板书)
多媒体演示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思考:根据你所知道的相关法律条文,谈谈我国法律的作用? 结论:①促进、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②促进、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③促进、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社会主义法的概念(板书)
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体现着由我们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用规定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定、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课堂小结
本课我们了解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作用,须明确,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特点),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本质),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特点),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作用)。
●板书设计
一、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特点
四、社会主义法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2、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3、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的概念
●课堂练习:
1.马克思说:“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结合这句话我们应正确理解法的本质,即(
) A.法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
B.法是不可能永恒不变的
C.法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宗教、艺术相互影响
D.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
2.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
A.规范 B.刑罚 C.公平 D.正义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
A.生产关系变革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4.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这表明法具有( )
A.规范性的属性 B.连续性的属性
C.概括性的属性 D.效率性的属性
5.在我国,要想有效地保证法的实施(
) A.只需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
B.需要将国家强制力与人民的自觉遵守有机结合起来
C.只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关键靠社会舆论监督
答案:DADCB
文档信息
- 格式: PDF
- 页数: 未知页
- 字数: 未知
- 上传时间: 2018-07-11 11:25:00
- 下载次数: None
- 浏览次数: 204
- 积分: 1
- 收藏: 0
作者信息
5ygggwenku_154767
来自:学校:道县第一中学
相关文档
下载提示
下载文档后,您可以获得:
- 完整无水印文档
- 高清阅读体验
- 随时保存查看
- 支持打印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