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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教学设计【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通过对文本的自主学习,了解人身权的意义和种类,各种人身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探究,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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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积极维护人身权第二课时教学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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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对文本的自主学习,了解人身权的意义和种类,各种人身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

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探究,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对人身权制度的学习,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

4.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和公共参与能力。

【重点难点】

重点:理解人身权的具体表现。

难点:引述侵害人身权的案例,讨论侵害人身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内容分析】

第一目实际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人身权的导人,说明人格与尊严的法律保护,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需的。因此,教材在阐述具体的民事权利时,把人身权放在开头。二是具体的人身权,即生命权、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中最基础的权利,因此放在本框的开头。本框在阐释各种人身权时,教材采用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分为权利的内容与侵权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这样做的目的是要让社会成员既能够了解和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也尊重他人的各项人身权利。

第二目讲述对公民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姓名和肖像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它们是公民人身权的对象之一。教材同样以实际案例或生活场景导人,引导学生对自身权益的关切。然后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说明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内容以及侵害此类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目讲述名誉权和隐私的法律保护。生活中此类情形比较常见,比如教材中所提及的案例、日记、“一米线”等。这部分除了阐述法律对此类权利的保护外,还特别提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与民法相关规则之间的关系,隐私与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以澄清人们在这些问题上的一些疑问。

【教学手段】

多媒体与传统教学相结合。

【教学方法】

教法:根据新课标的要求,结合高二年级学生的特点和需要,以情景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课堂中设计六个情境及相应的探究问题。充分运用网络和多媒体资源,调动学生的积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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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主动性。整个教学过程,教师都是辅助者。

学法: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有自学,有合作探究。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教学过程】

环节一:课前准备

自主学习,调查搜集。学生阅读教材、搜集典型的维护人身权的案例、资料和行为,提出问题。为课堂上学生资料汇总、典例展示探究及教师总结提升打下基础。

环节二:课堂导入

案例情境:张某与陈某是对门邻居,两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为发泄心中怨恨,故意买一小狗并起名“陈某”,并且经常趁邻居陈某在家时用该名字唤其小狗,陈某为此上门质问张某,张某说:“我自己养的狗,爱怎么称呼就怎么称呼,关你什么事?”此后,张某非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常常在小区花园内当众以“陈某”之名唤其小狗,陈某深感受辱,但又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思考:张某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什么权利?如果你是陈某将会怎么办?

环节三:生命健康俱可贵

【案例再现】

谢某等三人(年龄在14—17岁)到某公司经营的游泳池游泳。购票入池10分钟后,同伴发现谢某不见了,四处寻找,在游泳池底发现了他,遂将他拖上岸。救生员当即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医生赶到现场,但谢某已经死亡,尸检结论是谢某在游泳时溺水窒息死亡。谢某的父母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为游泳池配备了足额的救生员,但没有配备医务人员,也没有抢救溺水事故的应急制度、急效器材和药品;事故发生当晚,游泳池的灯光较暗,不能从较远处见到池底,事故发生时,救生员未在瞭望台上观察游泳池动态,故未看到谢某的溺水过程。

思考:该公司是否应当对谢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结合这一案件,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学会自我保护。

【法律解读】

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们在生活中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权益。

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相关链接】

2003年《北京市中学生行为规范》将原来的“见义勇为”,改为“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教”。这一修订表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重视和保护。未成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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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从实际出发,既“敢于”斗争,也“善子”斗争,讲究策略,动实保护自己。

此处播放公益广告《自救互救从我做起》。

环节四:姓名受保护

【案例再现】

齐玉与陈琪是同一个村人,毕业于同一所初中。在当年的统考中,齐玉的成绩达到了委培生的分数线,市商业学校(中专)录取了她,米取通知书由第八中学转交。陈琪则因为预选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能参加统考。但陈琪将齐玉的录取通知书领走,又通过其父联系了委培单位,以齐玉的名义在市商业学校就读,毕业后也一直以齐玉的名义在某银行工作。到被发现时,陈琪已经冒名齐玉长达11年。

想一想:在本案中齐玉的姓名权是否受到了侵害?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姓名权的?

【法律解读】

每个人至少有一个名字,它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相关链接】

鲁迅的本名是周树人,但他在发表文章时变换使用不同的笔名。据考证,他的笔名多达128个。不过,在工作生活的许多正式场合,鲁迅还是使用周树人这个名字。

想一想:鲁迅这个名字应受到法律保护吗? 此处播放《飞人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新闻资料。

环节五:肖像受保护

【案例再现】

张薇的爸爸发现,在某电影院北墙上有幅很大的广告,其中的小女孩很像自己3岁的女儿。他想起前段时间请照相馆给女儿拍过3周岁照片,就找到那家照相馆。经证实,果然是张薇的照片,广告公司是从照相馆借走照片的。但广告公司认为,它已经向照相馆支付了照片的使用费,不属于侵权。

想一想:张薇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了侵犯?如果是,谁是侵权人呢? 【法律解读】

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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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此处播放新闻资料《关晓彤肖像权遭侵犯》。

【专家点评】

肖像原来的含义是指一种艺术造型,肖像的外部形象必须是客观的,并以面部容貌为主要和基本的内容。对肖像的使用必须通过造型手段,如照相、给画等。随着照相、复制技术的发展,人们对肖像提出了利益上的要求,肖像因而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环节六:名誉不可侵

【案例再现】

某厂长连续收到两封匿名恐吓信,他怀疑这信是由与他平日有隙的顾某指使其子顾墨(16岁)所写。为查清此事,该厂长委托林律师调查。林律师持介绍信至顾墨所在中学,通过校长找到顾墨的班主任周老师,说明为调查匿名信需借顾墨的语文抄写本一份送公安机关进行笔迹鉴定。因为仅仅是怀疑,林律师请周老师对此事子以保密。市公安局鉴定人员鉴定后,认为难以认定信系顾墨所写。在此期间,顾墨要做作业却找不到抄写本,致使事情原委泄露。班上同学传言顾墨写匿名恐吓信,致使顾墨情绪低落,心情沉重,停学一周。

顾墨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吗?案件中这些人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法律解读】

作为社会的一员,人们一般都会关注周围人对自己的评价。而且,大多数人希望得到正面的、好的评价,至少不愿让他人对自己作出歪曲的评价。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试律上被称为名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此处播放新闻资料《林心如名誉权案胜诉获赔6万元》。

环节七:隐私不可侵

【案例再现】

镜头一:我们去银行,会发现柜台前的地上画着一条黄线。这条“一米线”改变了以往大家挤在一起存款取钱的做法,确定了人们之间相互尊重对方隐私的距离。但也有人认为:“我不偷又不抢,干吗隔这么老远?”

镜头二:有时,我们的老师或者父母会说,“小孩子家,有什么隐私啊?”有时,我们的信件或者日记可能被人擅自翻看。也许他们是出于关心,并无恶意。可是,老师或父母可以这样做吗?

1.请你观察“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一谈你的看法。

2.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应该如何正确处理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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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播放《孩子隐私权之争》新闻资料

【法律解读】

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我国宪法关于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教学反思】

本教学设计试图凸显新课标的要求,力求做到:

一、本课没有按传统的教师提问学生回答的模式进行。而是以案例的形式环环相扣,每个环节的案例成为独立的主题,又相互联系。

二、摒弃了对知识的简单归纳总结,更加注重学生在学习中的能力提升和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目标的达成。

三、通过小组合作探究的方式彰显学生在知识迁移、团队合作以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方面的能力,充分尊重学生,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四、让学生真正行动起来,在课前搜集相关资料以及对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让学生在参与中体会学习的乐趣,感受成长的快乐,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本教学设计的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好教师的“主导”和学生的“主体”关系,如何更好进行各个环节的自然过渡,如何把握课堂节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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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教案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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