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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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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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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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案设计

正文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生命健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二)能力目标: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和纠纷,能够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对人身权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相结合的方法,讨论法等。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专题二

第一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通过上节课的学***家了解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常识,我们知道了民法是对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知道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了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大家回想一下,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怎样,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专题二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二)新课讲授 积极维护人身权

(PPT)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其主体只有自然人)

亲权即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亲属权是因血缘、收养等特定关系产生的,配偶权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

下面我们来做个小游戏: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为以下九项排序,只写序号就可以了。

(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排序) PPT

A 名誉 B 友情 C 美貌 D 地位 E 生命健康 F 亲情 G 金钱 H 能力 I 成绩

师:这个排序结果是有个得数的,你想知道自己最后得了多少分吗?

特别简单,这里面的E可以用一个数字来表示,就是"1" (板书)

其他的项可以用另外一个数字来表示,就是"0" (板书)

算算你们的得分吧。1分?

按照你排的顺序来算分,不是加法,而是排起来多少分?0在前还是1在前?

生命健康是"1",名誉、金钱、友情、成绩、地位等都是"0",有了"1",这个数就可以是十、百、千、万乃至无穷大;若没有"1",即失去了生命健康,后面的名誉、金钱等再多也是"0"。如果你把1放在偏后的位置,你得得数就会很小,所以0再多,放在前面也是0。0再多只有放在1后面才有意义。说明什么?

说明生命健康对于我们很重要,只有生命健康我们才有可能拥有一切。

生命健康权-最基本的人身权。

PPT

(板书)

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所以说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

一、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PPT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的总称。

(一)生命权、健康权的含义

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延续,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2、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漫画:求救 PPT

如果是你你会喊什么?喊最简单的2个字"救命啊"!通过漫画我们可以知道,只有享有了生命健康权,我们才能享受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法律赋予公民生命健康权,我们公民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案例。

例1、:教材上溺水身亡的案例

该公司应该对谢某的死负法律责任,该公司在经营游泳池时存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由法院审理查明的三点可以看出。

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须根据民法通则具体情形确定。

2、【例1】中学生甲与乙发生冲突,失手将其推下楼梯,致其身亡。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

生命权受到侵害! PPT

【例2】高中生甲与乙因争夺女朋友,2人决定采取决斗方式解决冲突,决斗中甲不断重击乙的右耳致其耳聋。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

健康权受到侵害。

3、发现居民小区的体育器械中吊环的一个环坏了,你会怎么办?置之不理还是找物业来维修?讨论!

随时可能掉下侵害别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我有权要求其管理人员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危险、使其恢复原状。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思考:违反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是什么?PPT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侵害生命健康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PPT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案例分析:

1、某小偷在某工地行窃时被发现,他在逃跑的时候慌不择路不慎落水。追赶而至的工人听见其呼救声不予施救,他们认为小偷偷东西着实可恨,淹死活该。请问:你是否赞成这种做法呢?为什么?

不赞同。小偷偷东西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小偷仍然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2、高某见同学王某殴打一女同学张某。当高某看到王某举起棍子欲打张某时,就用手臂去挡,棍子砸在了高某的手腕上,使高某右手骨折,经治疗花费医疗费和营养费359元。当高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时,王某说:"我打张某与你无关,你自己伸手挡棍,我没有责任。" 请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高某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王某殴打张某,是对张某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侵害,高某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合法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

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犯损害已发生情况下,鼓励公民制止这种侵害,并保障制止者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规定,为那些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的模范人物提供了利益上的法律保证。

高某因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防止张某受到更大的损害而被王某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王某赔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案中王某如果仍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请说说当你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如何自护自救?PPT合作探究

1、网友约见 2、走夜路发现有人跟踪 3、同伴溺水 4、被绑架 5、晚自习时,突然地震

二、姓名权

案例探究2:第17-18页(本案取材于曾在全国影响很大的案件。)

学生阅读案例,并思考,讨论:

奇玉的姓名权是否受到了侵害?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姓名权的?(当事人是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受教育权,不仅是赔礼道歉,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姓名

它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例:孔乙己,祥林嫂、闰土、阿Q等鲁迅先生小说中的人物姓名,我们就会和特别的人相联系,因而姓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其他别名,如网名,昵称等。如鲁迅这个笔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肖像权。

案例探究3:第19页

张薇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了侵犯?如果是,谁是侵权人?

1、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案例3是关于肖像权的保护。其中涉及两方面的问题:①未成年人是否有肖像权?②广告公司向照相馆支付照片的使用费后,是否就取得了使用该照片人物的肖像的权利?)

(师导引学生进行讨论,最终总结问题的答案。)

四、名誉权

案例探究4 第19页(第二框)

问:①顾墨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了吗?

②案件中这些人(林律师、周老师、班上同学)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逐一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名誉--周围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

五、隐私权

案例探究5:第20页尊重他人--"一米线";保护隐私--日记。

①针对生活中"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一谈你的看法。

②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应该如何正确处理相关的问题?

(请学生自由阐述自己的观点、师点评、归纳)

1、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

2、我国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①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②我国公民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

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

六、本课小结: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含义-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法责任

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七、课堂练习: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ABC)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规则

2、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多种方式,包括(ABCD)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3、下列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的有(ABD)

A、生命权 B、名誉权 C、知情权 D、姓名权通过一个案例来4、4、我们在语文课中读过俄国作家契科夫的小说《装在套子里的人》,大家想必在脑中立刻浮现出主人公那副狼狈滑稽的模样,这要归于作家的如花妙笔。例如,小说中有一段这样的描写;别里科夫经人撮合,和华连卡谈起恋爱来了,但随后发生了一件事。"有个促狭鬼画了一张漫画,画着别里科夫打了雨伞,穿了雨鞋,卷起裤腿,正在走路,臂弯里挽着华连卡;下面缀着一个题名:'恋爱中的anthropos。"你知道,那神态画得像极了。那位画家一定画了不止一夜,因为男子中学和女子中学里的教师们,神学校的教师们,衙门里的官儿,全接到一份。别里科夫也接到一份。这幅漫画弄得他难堪极了。" 问题:别里科夫不过是一介小民,这件事又发生在19世纪的沙俄时代,他就只能私下抱怨两句了事。但是,如果其人其事发生在我们现代社会中,它就可能涉及人身权的问题了。

请你替别里科夫想一想,他的人身权受到侵犯了吗?他可以追究谁的责任?

教师活动:参考(名誉权、促狭鬼)

八、作业安排:

1、人身权是指每个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

2、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周围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

5、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6、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多种方式,包括(ABCD)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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