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教学实录及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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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教学实录及点评
正文
和风中学2018年高三政治二轮专题复习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课题:《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授课人:李朝静、廖双燕
时间:2018年6月1日 授课班级:高三12班
高考专题: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聚焦一】宪法修改顺民意
与时俱进促发展
九鼎重器,百炼乃成。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聚焦二】宪法修改重点部分
【聚焦三】宪法修改与教材知识链接
一、《政治生活》
二、《生活与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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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中学2018年高三政治二轮专题复习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聚焦四】宪法修改与高考命题预测
一、学生自主命题
材料一
2017年9月29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成立宪法修改小组。
11月13日,党中央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在精心组织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宪法修改建议。
——首轮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和党外人士共提出2639条修改意见。
12月15日,***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当面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期间,党中央修宪建议草案在充分吸收与会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获得通过。
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们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审议,全国政协委员也围绕宪法修正案草案展开了热烈讨论。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材料二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体现了我们国家与时俱进的发展观念。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这4次修改,以人民意愿为根本遵循,着眼国家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的迫切需要,以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根本目的,这充分表明了我国宪法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根本法,是随着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利益,就需要有与新时代、新形势结合更紧密的宪法,就需有能体现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的宪法。
2018 年 3 月 11 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对我国宪法的又一次重大完善。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
《政治生活》《生活与哲学》各命一题(选取的材料,范围,分值):
(1)
(2) 编写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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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堂练习
1、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修宪的程序是: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向全国人大提议修宪,全国人大最终通过具体修改宪法的决定。这一程序表明
①党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一致的
③党通过行使立法权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④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2.十九大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我国的政治架构将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国家各级监察委的组建
A.强化了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B.扩大了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C.完善了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D.表明司法监督的关键在监察
3、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①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②有利于民族自治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③有利于确立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A.②③
B.①②
C.①④
D.③④
4、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依据是
①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
②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
③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
④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5、宪法宣誓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而做出的宪法相关决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旨在
①维护宪法权威,落实依法治国②弘扬宪法精神,保障人民民主
③恪守宪法原则,坚持从严治党④履行宪法使命,保障自身权利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
6. 南京某校高三同学在学完“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这一内容后,决定结合所学内容调查下附近社区居民对宪法的了解情况,请你也来参与。
下面是某位同学与部分居民的对话:
学生:“你知道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什么地位吗?”
居民甲:“不是十分清楚。”
学生:“你知道我国宪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吗?”
居民乙:“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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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你知道宪法由哪些内容组成吗?”
……
(1)如果让你参与调查,请你也设计一个问题。(2分)
(2)假如你是被调查的居民之一,请选择材料中同学的某个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答复。(2分)
(2017全国卷一)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关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6年10月12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界立法会新当选议员的宣誓仪式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擅自篡改誓词或在誓词中增加其他内容,蓄意宣扬“港独”主张,个别候任议员的闹剧引发其宣誓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该重新安排宣誓的争议,并由此影响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就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作如下解释: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结合材料,说明为什么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以及这一解释的重要意义。(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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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前后内容对比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①“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②。。。。。;
③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④“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
①。。。。。。
②“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③“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
①“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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