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用证据说话公开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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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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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证据说话公开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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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4 用证据说话公开课教案

正文

6.4用证据说话

安徽省怀宁县新安中学政治组

黄方宁

【课标要求】评析具体案例中的证词和证据,确认举证对于对于诉讼成败的意义和作用。

【学习目标】1.了解证据的含义和种类,懂得如何举证。

2.体会举证对于诉讼成败的意义和作用。

3.培养实事求是的精神,尊重事实。

【教学方法】分析讲解法

举例法 【教学手段】多媒体

课件资料 【教学重点】知道证据的含义和种类,懂得如何举证。

【教学难点】理解举证对于诉讼成败的意义。

【教学课时】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视频:

警察抓毒枭,被村民围堵在祠堂,因警察拿出证据,村民才让警察将毒枭带走。

情景探究:课本P94 晓捷把钱交给詹义明明是事实,法院为什么不支持他呢?

因为晓捷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说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二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有证据的客观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才会被司法采用。决定官司胜负的恰恰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证据,客观事实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因此大家应当树立证据意识。

知识拓宽: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许多事实也许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事过境迁拿不出证据证明,对这样的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

证据——胜诉的砝码

一、

证据的含义

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

注意:1、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须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二、证据的作用

证明的根据,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离不开证据。

想一想:很多人在打官司时遇到过“有理说不清”的烦恼,其 根源在哪里?

其根源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

1.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和痕迹。

如:作案工具、指纹、脚印、赃款赃物。

特点: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实。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

2.书证:指以其文字、符号、图表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

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前者强调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后者强调其物质属性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3.视听资料: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

特点 1.易于保存,生动逼真。

2.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

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情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注意: (1)证人证言带有较大的主观性 (2)不适合做证人情形: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做证人;陪审员、审判员、书记员等作证人可能影响审判公证的。

5.鉴定意见:

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坚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6.勘验、检查记录

7.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如:电子文章、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等记录。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微信记录即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情景探究:课本P95 启示:举证非常重要!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的证据意识。只有掌握证据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官司时,证据是我们最有力的武器。

导入视频:“律师须要证据”视频,让学生明白打赢官司离不开证据。

成败在此一“举”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说法负责,依法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如果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举证责任的归属

1、民事诉讼

(1)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倒置(例外)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2、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特殊情况:(1)对行政不作为的案件起诉,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的责任。

(2)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对于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举证;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大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览表

诉讼种类

举证责任

例外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没有证据或举证责任倒置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案件承担举证责任的应该是人民检察院。

对于由公民提出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民事诉讼

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

责任

案例分析1:家住南京的63岁的林以祖老人与郑玉秀再婚,遭到同住一起的女儿林浩的再三阻挠,但他们最终成婚并生活在了一起。后来老林生病住院,女儿对他不闻不问,老林很生气。与林浩多次吵架,一怒之下将林浩赶走。经过这次住院,老林的身体每况愈下,终于一病不起。老林去世之后,因为老林房子的问题,林浩与郑玉秀闹到了法庭上。在庭审中,二人都出示了一份林以祖写给自己的遗嘱。不过郑玉秀遗嘱上所署的时间比林浩的晚且有公证,郑玉秀还出示了林以祖把房子赠与自己的遗嘱录音带一盒。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把房子所有权判给了郑玉秀。

(1)从法的角度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2)郑玉秀提供的证据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3)你有何启示? 【分析】(1)①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本案中郑玉秀与林浩都提供了证据,但是郑玉秀提供的遗嘱要比林浩的晚且有公证,另外还有视听资料作为证明,证据更充分,所以赢得了官司。

②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说法负责,依法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如果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种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结果。本案中林浩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最终输了官司。

(2)公证遗嘱:书证。录音带:视听资料。

(3)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打官司“要用证据说话”,证据十分重要,要树立证据意识,重视证据的搜集、保存与保护。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例分析2:行人方某路过陈莱家门口,被陈某养的狗咬伤,治疗费花去了1200元。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赔偿。陈某说:“我家养的狗拴在树上,从来没有咬过人,这一次怎么会断了绳子咬人呢?一定是方某逗我家的狗,并割断了拴狗的绳子,所以狗才咬人的。所以方某是自作自受,责任该由他自己承担。”

分析本案举证责任该如何分担,并简要分析此案。

【分析】证据可以帮助我们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同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作出的。所以,能否找到有利证据对诉讼的成败起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免除或倒置。

本案即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之一。由于本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应由被告陈某就自己不负赔偿责任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陈某不能证明方某被狗咬伤是其自身的责任,那么作为动物饲养人,他就要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3:甲和乙是好朋友,一天,甲向乙借了2万元钱,,并写了借条。半年后,甲还了

1万元,下欠1万元。年终,乙向甲索要2万元欠款,甲说已经还了一万元,无奈,乙将甲诉讼至法院。法院宣判结果是:甲要还乙2万元。

上述案例甲为什么要多还款1万元?

【分析】(1)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本案乙起诉要求甲返还欠款2万元,这一主张以欠条为证据,被告在诉讼中承认借原告2万元的事实,没有提供已还1万元的证据,所以法院判决甲承担还款2万元的义务。因缺少必要的证据,甲实际要多还款1万元。

课堂练习:

1、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手段是(

) A.证据

B.证明

C.事实

D.人证

【解析】

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离不开证据。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

2、法律之所以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因为(

) ①大多数证据本来就在案件当事人手中

②法院可以不做工作,减轻了负担

③完全依靠法院收集证据只会使法院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争议的处理速度会大打折扣

④完全依靠法院收集证据甚至因为收集不到证据而无限期拖延下去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②说法构不成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原因

3、徐某为甲公司高级电脑技术员,后在一次技术性业务活动中出现失误,甲公司决定解除徐某在本公司的职位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此争议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徐某均有举证责任

B.由徐某负举证责任

C.甲公司负举证责任

D.法院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解析】

根据证据规则,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本题应选C项。学习中要注意把握“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

4、下列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都有举证责任

②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③在因特殊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④在刑事公案诉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⑤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①③④⑤

解析: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举证责任,原告没有,①说法错误,应排除。②③④⑤正确。

社会热点链接:走进生活

樟芝(上海)投资中心诉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

其实,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微信记录即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简单,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从上文案例我们就可以知,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首先还须满足两点:

1.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即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4个途径:①对方当事人自认;②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③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④通过手机号与微信号的关联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而该流程尚未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良性运转,所以现实中操作还有一定困难。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实践中,微信证据一般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使用,使得多个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且证明指向一致,这样才能大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课堂小结:

课后反用证据说话

举证责任民事成败在此一“举”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证据的概念证据——胜诉的砝码证据的种类

思:本课主要围绕证据展开分析和讲解,随着社会在发展,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证据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由于法律没有做出及时认定,在知识讲解中给教师无形中带来了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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