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心中有数打官司10分钟试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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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心中有数打官司10分钟试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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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 心中有数打官司10分钟试讲教案

正文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

角色:1、书记员一名;2、审判长一名;3、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一名;4、被告人一名;5、法定代理人一名;6、辩护人一名;7、公诉人一名;8、证人一名;9、法警两名

(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低声一个个问下,你是谁,并核对下他们的手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传被告人到庭。(待两名法警将被告人押到庭后,等一会儿,四周看下),现在开庭(敲下法槌)。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黎耀辉。

审:出生年月?

被:03年1月15日

审:文化程度?

被:初中。

审:在哪个学校上学?

被:高中没上完就不让上了

审:有无工作?

被:无。

审:家庭住址?

被: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六号爱德森小区17号楼1022室。

审: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你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黎耀辉涉嫌抢劫一案。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宣读)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黎耀辉,女,03年1月15日出生于西宁市城东区,汉族,高一辍学,无业,被告人黎耀辉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8年9月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执行逮捕,后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黎耀辉抢劫一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侦察终结,于2018年10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耀辉伙伙同郑伟,李广华,王启运,上述三人均已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于2018年8月28日下午19时至本市西宁市第十四中学门口,拦住被害人刘怡菲,并以有事要谈为由,将刘怡菲挟持至附

近一巷口内,随后被告人黎耀辉将随身携带的匕首交给王启运,并与郑伟、李广华、王启运一起对被害人采用持刀威胁、打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抢得刘怡菲腰间苹果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729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当刘怡菲反抗欲逃离时,被告人黎耀辉及王启运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怡菲的腰部及左臂处的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黎耀辉处,追缴现金100元,匕首1把(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耀辉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在校园周边地区抢劫得被害学生财物,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黎耀辉系共同犯罪,且为主犯,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8年11月15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黎耀辉、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黎耀辉是否需要陈述?

答:他说的没啥问题呀,我没啥想说的。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好的,谢谢审判员,公诉人将证据全部提交法庭后再由辩护人进行统一质证,可以么?

审:统一举证,统一进行质证。

公:好的,谢谢审判员,公诉人共向法庭提交七组证据。原件已在庭前提交法庭,复印件已转于辩护人及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公:第一组证据,第1-2页,被告人黎耀辉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年龄,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信息。第二组证据,第3-19页,被告人到案后共三次的询问笔录,以及同案犯共七次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主观具有抢劫故意等相关信息。审判员和辩护人是否看到了

辩:看到了看到了

审:好的,你继续出示证据

公:第三组证据,第20-26,被害人供述,证实被告人确实是实施了抢劫行为,被害人遭受了侵害。第四组证据:物证,证实致使被害人受伤的凶器,匕首一把。,原件已提交法庭。(公诉人念完后,审判员拿起来匕首,问被告人,是不是这一把。对法警说:法警,将证据呈给被告人及其律师查看)第五组证据,第29-35页,

青海警官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刘怡菲系受锐器刺伤腰部、臂部,导致创口长度10厘米,其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第六组证据,第36-37页,证人证言,因该证人因客观原因住院治疗无法到庭,故公诉机关申请法院调查庭外证人笔录,生成书面证人证言,用以证明

被告黎耀辉实施了抢劫行为。下面公诉人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宣读:证人为王波系第十四中学的老师,该证言2018年8月28日19时30分许,其班上一学生刘怡菲跑到其办公室告诉他其在校门口被三名男子,一名女子抢劫,被劫一部手机及现金100元。同时其发刘怡菲手臂及脚部被刀刺伤,后其打电话报警,并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第七组证据,公诉人已于庭前向法庭申请证人温景瑜到庭接受询问。现证人温景瑜在庭外等候,请求法庭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询问。

审:本庭准许传唤证人温景瑜到庭。

审: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证:温景瑜

审:职业?

证:韵家口派出所值班民警。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温景瑜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18年8月28日晚20时接到报警电话,称西宁市第十四中学附近一小巷内发生抢劫案。于20时15分赶到现场,了解到有四人抢劫一名学生手机及现金,后立为抢劫案进行侦查。我们根据通过调查侦查,发现抢劫犯罪嫌疑人系郑伟,李广华,王启运等人,我与一同

事在2018年9月1日对一网吧进行正常检查时,发现一名可疑女子神色慌张,立即逃跑,在跑出五十米左右后,将其抓获。

公:你们抓住她时,他有无反抗?

证:基本无反抗。

公:发问完毕。

审:法定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法:没有。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你说你们抓住他的时候基本无反抗是吗?

证:是。

辩:基本无反抗是否可以理解为无反抗?

证:可以这么说。

辩:当时你们在被告人身上搜到什么了吗?

证:一把水果刀。

辩:有无手机、钱财?

证:一部手机,后经查系被害人被劫手机。

辩:我没有问题了。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带证人温景瑜退庭。公诉人证据是否出示完毕。

公: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和其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疑问?

被告人:没有

法定代表人:没有

审:辩护人对上述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疑问?

辩:有疑问,请问公诉人,本案中被告人年龄能否明确指出?

公:被告人于2003年1月15日出生,现年15岁。

辩:好的,谢谢审判长,辩护人没有其他问题了

审:法定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法: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有,这是对被告人所作的社会调查。

审;该报告证明,被告人在学校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与同学,老师关系良好,与父母关系良好。

审:好的,现在我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作为公诉人,就黎耀辉抢劫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为教育被告人,特发表以下公诉词:根据《刑法》263条、《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根据法律规定,①应判处被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②被告人对刘怡菲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对王强身体、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且社会危害性较大,致使学生放学

后不敢单独回家。③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本应在学校读书,或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自行辩护。

被:没有啥说的。

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是青海野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黎耀辉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后又经过黎耀辉本人授权许可,担任她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首先,我的当事人因为家庭贫寒,初中辍学后因为年轻又找不到工作。被告人的以往表现是好的,只因结识了社会闲杂人员,滋生不良思想,因为没钱上网才一起参与抢劫。第二,该被告人年仅十五岁,根据《刑法》责任年龄限定内容,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第三,根据被告人黎耀辉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黎耀辉在本案中系从犯。第四,刚才证人也说了,她在被捉到时基本没反抗,可见她并不是一心想要逃跑,来逃避法律的惩罚。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审: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经过取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应构成主犯。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案发前一起多次密谋商议,踩点,购买作案工具,寻找作案时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积极、主动,殴打了被害人,并用刀刺伤了

被害人,其作用同其他同案犯一样,均应认定为主犯。经过鉴定有一把匕首确有被害人血迹与被告人指纹。

辩:辩护人想请公诉人注意,被告人实施作案的工具是水果刀,而不是匕首,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犯罪恶意并不大,只是想抢劫钱物,并没有想要伤害他人身体。

公:请辩护人注意,水果刀一旦用来实施暴力抢劫,就成为了凶器。因此并不存在凶器与水果刀之间介定不清的问题。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就是凶器。

辩:刀上有被害人血迹与被告人的指纹,这一点我并不否认,我的当事人的确捅了被害人一刀。但我已阐明,他是受郑伟教唆。故我们认为应该对我的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审:公诉人是否有其他意见

公:没有

审:现在我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被告人,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最后陈述。

被:我家里穷,条件比较差,爸爸妈妈挣钱都很辛苦,早出晚归的,我不想上学是不想拖累他们,我更不想问他们要钱,因为他们的钱挣得太不容易了(声泪俱下,哭三分钟),法官大人,我真的认识到自己的错了,求求你给我一次重新改正的机会,我保证以后不再上网吧,不再和他们那些社会混混们一起玩了,也不再跟着他们打架了,更不会欺负同学,好好回学校上学,把旷了的课程补上来,法官阿姨,您

能不能给我一次机会啊,求求您了

审:说完了吗

被:说完了(抽泣中)

审:法定代表人有无补充

法定代表人:法官大人,孩子还小,没多大的坏心眼,刚才说的我就不多说了,您给他一次机会吧

审:现在开始法庭教育环节。

人民陪审员:孩子,机会可以给你,但是你一定要珍惜,你现在才十五岁,心智还没有健全,思想还没有完善,还有很长的人生路要走,你体谅父母是好的,但是不能因为不跟父母要钱就去抢钱,那是错上加错啊,希望经过这次事情,你能明白这个道理,你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好好学习,重回学校,做三好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上好大学,父母再辛苦,也是高兴的啊,通过你的表态,阿姨相信你也真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所幸只是轻伤,没有更大的伤害,现在你的同学已经痊愈并重回学校了,你呢,一定要痛定思痛,阿姨在合议庭审议的时候,会尽可能的帮助你,让你有重返学校,重回校园的机会,希望你对本案的所作所为,这般经历,铭记在心,以后不再走错路。

被:(哇哇大哭)谢谢法官阿姨(作势要跪下,法警拉起来)

审:孩子,希望你吸取这次的经验教训,知错就改。

公诉人:黎耀辉,希望你回到学校后可以和同学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要再出现校园暴力的事件。你一定可以重新被同学们接纳,他们还等着你回去上课呢。

辩护人:黎耀辉,你对我当事人的伤害,不仅是身体上的,更是心灵上的。阿姨希望你学会换位思考,凡事多站在别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不要试图依靠暴力解决问题。

原告代理人:希望你能够改过自新。也希望你在这之后能去医院看看我的孩子,当面跟他说一声对不起。

被告代理人:娃娃,把你养大不容易,闹到法庭谁都难堪。爸爸在外打工,陪你的时间少。我知道,我亏欠你的多,有时候教育你的方法也不对。现在爸爸不求你在学校门门功课优秀,爸爸真心的希望你能做个正直的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做一个团结同学,友善待人的好姑娘。

被:(哇哇大哭)谢谢大家,我真的真的知道错了,谢谢叔叔阿姨们的教育,我会铭记在心的。爸爸!女儿对不起您!以后一定不会让您失望的,我一定好好学习,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再也不逃学了。我一定能做一个好孩子的,求求你们不要对我失望好吗?(作势下跪被法警拦住)

审:被告人请控制一下你的情绪,希望你知错就改,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黎耀辉退庭。

审:现在休庭三十分钟,带被告人黎耀辉退庭(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敲一下法棰)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离开法庭,至评议室评议案件。三十分钟后返回法庭) 书记员:合议庭评议结束,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

员入庭。

审:传被告人黎耀辉到庭。

审:(敲一下法棰)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耀辉采用暴力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耀辉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黎耀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耀辉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持刀伤害未成年学生,造成被害人两处轻伤,并给校园周边的社会秩序造成较坏的影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黎耀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社会危险性,故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站起)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黎耀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暂扣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100元,发还被害人刘怡菲;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

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黎耀辉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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