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就业维权之道教学设计及课堂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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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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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业维权之道教学设计及课堂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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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 就业维权之道教学设计及课堂实录

正文

人教版政治选修五4.2 《就业维权之道》

【课标要求】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维权的途径

【课标解读】通过劳动者合法权利与义务,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

【落实策略】学生课前自主学习,查找材料,通过劳动者维权案例,探究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导入课程】我们在座的各位,今天还是学校的学生,但是高考结束一部分可能就会走上工作岗位成为劳动者,另一部分学生即使考上大学,未来也一定会成为劳动者。而今年社会上经常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发生,让我们很生气。未来我们也有可能面临这样的问题在就业过程中如何维权,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

问题探究:尘肺病,又称黑肺症,是一种肺部纤维化疾病。患者通常因为长期处于充满尘埃或垃圾堆积的场所,因吸入大量灰尘,导致末梢支气管下的肺泡积存灰尘,一段时间后肺部发生变化,形成纤维化灶。尘肺病是我国目前最常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人总数的90%,也是危害最大的职业病。随着病情不断加重,病人会合并肺结核、肺气肿等症状,随着肺组织纤维化程度加深,患者呼吸越来越困难,严重影响生活和劳动能力,甚至危及生命。

自主学习+思考:1、同学们知道我国还存在哪些职业病?2、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如何?

教师总结:当今商业化时代,商业竞争使得很多用人单位竞相压低经营成本、追求最大利润,时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的很多劳动者文化素质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前提之一就是每个劳动者的生老病死都要有保障,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都应受到尊重。

设置问题:同学们知道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怎样合法维权?

学生阅读教材后回答,

教师总结:有关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们在高中政治必修1中已经学习过了,今天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解读它。

过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全面的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为劳动者保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途径和保障。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1)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法》第91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50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法律保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问题探究:幻灯片展示材料,讨论:该宾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侵犯了劳动者什么权益?

2014年临洮县长因过度劳累猝死。2015年深圳一位36岁的男子,猝死在了公司给租的酒店里。据媒体报道,该男子作为项目负责人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加到第二天早上五六点钟,上午又照常上班。

2015年8月1日晚10时30分,45岁的惠东县公安局黄埠派出所民警周智东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死因初步推定为因劳累过度引发心脏病猝死。

(2)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深入讨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否意味着一律不能加班加点?不意味着一律不能加班加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

第一,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5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它是专门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专门资金,具有强制性、补偿性。

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享受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保障社会安定,因此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已发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设置问题连一连:区分权力和义务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劳动者维权路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只能靠双方自觉。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由调解组织主持,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天内结案。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注意:协商与调解都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劳动者根本不打算与单位协商与调解,可以直接提前劳动争议仲裁。

3、仲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它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第三人的身份居中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4、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监察举报投诉。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8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6、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课堂小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我们既要勤奋劳动,勇于创造,也要增强法治观念,用合法的方式维权。

【习题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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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学校: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第二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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