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就业维权之道第二课时教案
2 就业维权之道第二课时教案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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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 就业维权之道第二课时教案
正文
广东江门市第一中学
法制课
《就业维权之道》
蒋嘉骏
《就业维权之道》教学设计
广东江门市第一中学
蒋嘉骏
一、教学内容分析
中学毕业后,多数学生选择进大学深造或直接走上工作岗位。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学生需要了解作为劳动者,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他们也需要了解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怎样以合法的方式维权。这些内容都能够为学生以后走上工作岗位做好法律知识上的准备。因此,本课选取了与劳动者权益关系最为密切、现实生湖中发生争议较多的四个权利,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和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进行详细的介绍。同时,也让学生懂得,劳动者不仅享有劳动权益,也应承担义务。在维权合法途径方面,主要让学生了解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特别是仲裁和诉讼,引导学生在遇到劳动争议时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这一课的内容,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对学生将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都具有终身受益的作用。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主要享有的权利。
2.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知道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主要程序。
(二)能力目标
1. 逐步形成分析事物的能力。
2.逐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劳动纠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3.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以及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
4.提高运用有关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
2、培养学生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价值取向以及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良好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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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情分析
1.授课对象为高一的学生,他们刚刚进入高中,正是开始做人生规划的时候。做人生规划时,学生不得不面对的就是就业问题。因此,教授与就业维权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对学生当前做人生规划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以后他们参加工作也有着重要意义。
2.学生在《思想政治必修一经济生活》的学习过程中已经接触了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内容,知道了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也知道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在由于《思想政治必修一经济生活》的内容侧重于经济方面的知识,并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进行深入的讲解,也没有对合法维权的途径进行详细的介绍。因此,学生虽对这一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但了解并不深入。
3.经过半个学期的高中学习,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信息搜索能力、信息整合能力和信息分析能力,也逐渐习惯小组合作探究的学习方法。
四、教学重点:劳动者的权利
五、教学难点: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六、教学方法:合作探究法、情景创设法、讲授法
七、课时安排:一课时
八、教学过程:
(一)课前准备
1.课前布置学生,自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找出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条文。
2.给各小组分派任务,根据对应的任务,各小组合作准备好相应的生活中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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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组任务安排表
小组
第一小组
第二小组
第三小组
第四小组
第五小组
第六小组
根据任务寻找相关案例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途径
3.各小组在找到相应的典型案件后,需要进行小组内的讨论交流,针对案件选取合适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并发表自己的见解及提出自己的建议。
4.各小组需推选一名代表上台展示小组的合作探究成果。
(二)授课过程
1.导入新课
师:同学们,在未来,我们都会走向社会,参加工作。在工作岗位上,既充满了机遇,也有暗礁和险滩。作为劳动者,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究竟我们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又可以怎样维权?这就是我们这节课需要探讨的问题。
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在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全面的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为劳动者保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途径和保障。
2.小组展示环节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第一小组进行展示,教师点评。
师:《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所谓劳动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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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即日常所说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第二小组进行展示,教师点评。
师:《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法律保障。
我们来看广东省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我们江门市的月最低工资是1350元。这一数字是怎样得出来的呢?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也就是说,制定出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可以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要的标准。
(3)第三小组进行展示,教师点评。
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每周工作时间改为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请同学们思考一个问题: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否意味着一律不能加班加点?
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不意味着一律不能加班加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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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们以“五一”假期来说明这个问题。五月一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日工资基数三倍工资,五月二日三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日工资基数两倍工资。今年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以一个约定月薪为20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应该是2000÷21.75=92元。因此,五月一日加班,他应该获得不低于92×3=276元的加班费。
(4)第四小组进行展示,教师点评。
师:《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同学们所知道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哪些呢?他们分别用于保护哪些方面?
(5)第五小组进行展示,教师点评。
师: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它是专门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专门资金,具有强制性、补偿性。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保障社会安定,因此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师:经过刚才的学习,我们知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除此之外,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已发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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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师: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劳动者合法维权的途径】
(6)第六小组进行展示,教师点评。
师:维权途径之一: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只能靠双方自觉。
维权途径之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由调解组织主持,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天内结案。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维权途径之三:仲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它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第三人的身份居中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维权途径之四: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维权途径之五:监察举报投诉。《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8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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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维权途径之六: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最后,我们可以用图示的方式来看看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权:
3.课堂总结
师:这节课,我们通过各小组的展示,学习了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也懂得了劳动者合法维权的途径。最后,我想请各位同学齐声朗诵一首打油诗来结束今天这节课。
生:劳动就业有权利,劳动法来作规定。劳动报酬不能少,休息休假要足够。安全卫生需保护,保险福利促稳定。权利义务相统一,承担义务我自觉。发生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调解。仲裁诉讼更有力,非法维权不可使。善用法律保权益,做个懂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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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学生小组合作探究准备的案例
【第一小组】
2015年1月26日上午,恩平市水泉湾大酒店门口聚集了前来讨薪的员工,他们在酒店门口拉了“水泉湾大酒店还我工资
还我血汗钱”、“不公平
不公正
讨薪被打”的横幅。四川籍讨薪员工徐先生说:“我2014年6月在水泉湾大酒店工作,但酒店老板一直没有给我们发过工资。”初步统计,从2013年开始,水泉湾大酒店陆续拖欠近80名员工的工资,分别欠薪从3000多元到1万多元不等,估计欠薪总额达60万元。
【第二小组】
小曹在一家啤酒公司上班。由于冬季啤酒销量严重下滑,临近年尾,公司没钱给职工发放工资。于是,公司给职工每人发了20箱啤酒,以出厂价折抵部分工资。
【第三小组】
徐铭2009年12月入职广州某宾馆任点心师傅。2011年1月27日至2月10日,徐铭被安排连续上班。2月7日,他发烧至38.6℃,凭医院休假证明向主管请假未获批准。2月15日12时25分经治疗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重症肺炎”。法院认为,鉴于徐铭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懂得不适随诊或请假休息,以免病情延误和加重,故徐铭应当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宾馆安排徐铭长时间上班和加班,造成徐铭无法及时休息和就医,身体不能得到很好的恢复调整,间接促成徐铭病情加重以致死亡的后果,故承担次要责任,判令其承担10%责任。宾馆的行为侵犯了徐铭的休息权。
【第四小组】
农民陈某在58岁时被某公司雇佣为员工,在62岁时被公司辞退。陈某与公司协商后,公司决定给予陈某辞退补偿13423元。由于公司一直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要求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公司却不同意。通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陈某应享受正式工同等待遇,判决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1988.75元。
【第五小组】
李某的工作岗位是在产生大量粉尘的车间生产车间。李某上班后,要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被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2014年初李某生病住院,2014年3月,经承担职业病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李某被诊患为尘肺病。
【第六小组】
重庆人冉某、刘某、黄某、侯某被老板蔡某拖欠工资9000元。多次讨薪无果后,四人带上木棍找到蔡某,指责其拖欠工资,并对蔡某及助手赫某进行殴打,要求其归还工资。最终致赫某因头部遭受钝性物体打击之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侯某轻伤。刘某、冉某、黄某、侯某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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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学生课堂展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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