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构建和睦家庭教学设计与反思
1 构建和睦家庭教学设计与反思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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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1 构建和睦家庭教学设计与反思
正文
[课程解析] ●课标要求
<构建和睦家庭>教学设计
列举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针对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问题,解析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条款。
●课标解读
本标准要求学生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针对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问题,运用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条款,提高运用法律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自觉孝敬父母的意识。
●教学目标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是我们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要面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来还要面临婚姻关系。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本专题正是围绕家庭与婚姻两个方面进行编写。本框是专题五中的第一框
,这一框主要介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共分为两个目,分别从正反两方面阐述父母子女之间应该具有何种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本框题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深学生对亲情与爱情的理解,孝敬父母,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帮助学生学会与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作斗争,帮助学生做好家庭中的一员,使自己的家庭更加和睦美好。
[教学过程] 名言警句导入: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列夫托尔斯泰 2012年2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育费纠纷案。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张某的母亲温某,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2月14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张某由温某抚育、监护,生活、学习、医疗、就业、结婚等费用全部由张某某承担,但被告张某某从2011年1月起没有再向原告张某支付费用,14岁女儿张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11年1月1日起至今的抚育费及保险费、医疗费、学费、书本费。 思考: (1)材料中法院所作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假如张某已满18周岁,向父亲讨要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父亲有没有义务支付呢? (3)在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ppt呈现: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最重要的义务: 和 义务。 (2) 和 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A、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 ,保护子女的 权益。
B、对子女的行为加以 和 ,对子女的错误进行 和 。 C、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 责任的义务。
案例导入:2013年8月20日,原告何荣与被告徐小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规定:儿子徐某的监护权归徐小塘,但若徐某随何荣共同生活,则徐小塘每年支付5000元给何荣作为小孩抚养费。离婚后,原告何荣就一直带着儿子生活,并且在未经被告徐小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徐某的姓名改为何某,被告徐小塘知道后大为不满,拒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何荣。为此,原告何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小塘支付两年小孩抚养费共计1万元。
思考:儿子徐某变更姓名后,徐小塘可以拒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学生讨论并且解答:抚养义务不因离婚、姓名变更而消除。
课外知识拓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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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分析2: 已上初中的大头儿子迷恋网吧,无心学习。面对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提醒、管教,他却说:“你们只应在生活上照顾我,学习成绩的好坏是我个人的事,你们不用管也管不着。”请你说一说大头儿子的话错在哪?
答:大头儿子的说法错在不懂得父母对子女除抚养义务外,还有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案例分析3:
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龙头村80岁的龙金泉、79岁的潘树珍夫妇养育了4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从2010年2月开始,在赡养父母上5个儿女虽然达成了轮流在每家住3个月的协议,但因为生活琐事在大儿子家住时,大儿媳把老人的被子和生活用品扔在院坝上。无奈,老人把大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大儿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和
看病的药费
请你对这种现象做出自己的评价。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1)(2)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1)赡养: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 赡养不以抚养为前提,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2)扶助: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互动辨析: 父母不必承担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收养关系亦如此)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思维拓展:
区分:扶养、抚养、赡养 (1)扶养:是同一顺位,是指夫妻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的一种特定关系; (2)抚养(育):指父母(长辈)对子女(晚辈)的抚养教育,是长幼间的直系亲属间的特定关系; (3)赡养:子女(晚辈)对父母(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反映晚辈对长辈应尽义务的关系。
问:家庭不和谐怎么办? 引出----保护家庭的法律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阅读书本三个情境,并区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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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法律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第44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45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课后练习] 据报道,因涉嫌遗弃罪的小来和王某已被警方刑拘,婴儿母亲小敏因在哺乳期被监视居住。案发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将婴儿领回抚养。小来和小敏都是松原市的高中生,因偷食禁果,小敏产下一男婴,双方都怕丢人,不想抚养。经与小敏母亲王某商量,在婴儿降生6小时后,三人把孩子遗弃在医院走廊。 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于近日作出判决:王某、小来、小敏犯遗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什么是遗弃?
(2)依据有关法律知识,分析材料中法院依法判决小来、小敏及王某的依据。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行为的认识,考查学生运用法律理论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解题思路如下:
小来、小敏及王
某遗弃婴儿→违反法律
构成遗弃罪→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答案】
(1)遗弃是指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来、小敏对自己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地位,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王某参与合谋,并参与实施遗弃婴儿的犯罪行为,与小来、小敏已构成了共同犯罪,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将弃婴领回,主动消除了犯罪后果,确有悔罪表现,且不至于再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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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ygggwenku_154789
来自:学校:吴兴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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