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心中有数打官司PPT配套教学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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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教学课题】:心中有数打官司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知道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能够结合案例判断诉讼的类型
3、把握诉讼法贯穿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2、全面理解公民的主要诉讼权利
能力目标——提升学生公共参与的能力与水平,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
合法权利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懂得诉讼的重要性,明确恰当运用
程序权利对维护自身的实体权利的重要作用。
【教学重点】:公民的主要诉讼权利
【教学难点】:上诉和两审终审制
【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温故知新】案例分析
2017年10月某日,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倒了正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黄某,造成黄某右手手腕粉碎性骨折(后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薛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薛某也支付黄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共计9000元左右,对于其他赔偿薛某概不承认。
问题1:黄某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解决纠纷,获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
【参考角度】:《道路交通安全法》指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的两条途径,即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问题2:黄某若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应提出何种诉讼?
【参考角度】:民事诉讼
二、讲授新课
1、诉讼和诉讼类型
诉讼又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是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
按照诉讼要解决的案件的性质、诉讼的内容和流程等因素不同,诉讼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你知道吗?】“你有权保持沉默”
——米兰达规则(英美法系)
影视作品中,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警察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中都会讲“你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话,其实这句话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这是一个必经的程序,涉及到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我国虽然不是英美法系国家,但同样规定了很多程序性的权利,以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如马克思的那句话: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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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权利
实体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程序的保障。公民享有诉讼权利的法律基础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在我国,公民又有哪些程序性的权利呢?
【图片资料】开庭审理现场图片
问题1:请指出图片涉及到的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诉讼的主体。
【参考角度】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比较隐蔽,图4)。
问题2:在不同的案件审理中,你会发现有些参与诉讼的主体名称上无多大变化,比如审判长、书记员等,但你知道为什么有些参与诉讼的主体称呼会不一样吗?
【参考角度】诉讼类型的差异,诉讼主体的称呼也会有不同。
当然,我们也会从中看出,有时公民由于种种原因会委托他们帮助自己打官司,这就涉及到公民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共同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通常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3、诉讼法贯彻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4、公民的主要诉讼权利
(1)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思考】
结合书本P86情景一,假若你是诉讼当事人,你会委托谁做你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参考角度】除开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只要是能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人,都可以成为你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主要职责)所以,律师通常是我们会选择的对象,其他一些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也可以成为你委托的对象。当然,你也会看到,有些案件,当事人会选择自己为自己辩护,不委托他人的情况。
【图片资料】开庭审理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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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图片中原告代理人行使了哪种诉讼权利?
【参考角度】申请回避的权利
(2)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问题2:你认为确立回避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参考角度】更好地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地审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视频资料】630南京张明宝醉驾案
这个案件是醉驾入刑后一个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件。其实这么多年来,同学们对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应该有非常清晰的认定。当然,今天我们暂不讨论醉驾入刑的问题,视频中案件一审判决下来后,被告及家属表现平静,但有些受害人及其家属不认同法院的判决,他们明确表示要行使何种诉讼权利?
【参考角度】
上诉。若提出了上诉,就成为了上诉人。
(3)公民有上诉的权利。
公民的上诉权利跟我国诉讼法中的两审终审制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么,什么是上诉?什么是两审终审呢?我们先来看一个题目:
【课堂练习】
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关于两审终审制理解错误的是(
C
)
①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裁判才能生效
②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③一个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即告终结
④两审终审后当事人就不能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
A.①②④
B.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③
【解析】一般来说,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后应形成终审裁判并生效。但有两种情况需注意:一是有些案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无异议的,也会到期生效;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不得对此提出上诉,故①表述不严谨;现实生活中,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各种因素,有些案件的一审也会经过多次开庭,故③错误;两审终审后,裁判生效,但并不意味这当事人不能对此提出异议。在特定情况下,还可启动再审程序等,纠正冤假错案,故④错误。
三、课堂小结
教师简单概括框架:一个含义、三类诉讼、三大主要诉讼权利、十大基本原则和制度。
学生分析说明并指出本课重难点以及需要注意的易错易混点。
【板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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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堂巩固
1、王女士乘坐公交车去上班,车价2元,车至半路,该司机突然紧急刹车,导致王女士失去平衡摔倒,腿骨骨折,花去治疗费用2万元。从程序法上看,王女士可以( C )
A.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强制要求司机承担责任
B.与对方达成仲裁协议,不成可以二次仲裁
C.委托诉讼代理人起诉公交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D.利用上诉权利,逐级上诉直至讨回公道
【解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且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故A项错误;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一裁终局,不可二次仲裁,B项错误;本案王女士尚未提出诉讼,更没有一审判决,所以不能上诉,且两审终审制下,不能逐级上诉,D项错误;本案中王女士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民事诉讼,故选C。
2、张、李两家因承包鱼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张家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他可以(
A
) A.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B.经一审法院同意上诉 C.经诉讼代理人同意上诉 D.要求撤诉,改为仲裁
【解析】本案的前提是张家对一审判决不服,因此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上诉权利,启动二审程序,故选A。公民行使上诉权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无需征得法院、诉讼代理人的同意,故B、C错误;由于一审判决已出,当事人不得要求撤诉,改为仲裁,D项错误。
3、(2016.10)A县小王和B县小张曾经是男女朋友,两人分手后,心存怨气的小张把小王不宜公开的照片上传到微信朋友圈。小王深受困扰,要把小张告上法庭。为此,小王( C ) A.应向A县或者B县法院提起诉讼 B.须聘请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C.可把精神伤害赔偿作为一项诉求 D.应以肖像权受侵犯为案由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所以小王应向B先法院提起诉讼,A表述不当;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但公民也可以委托律师之外的其他人为诉讼代理人,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不委托诉讼代理人,故B表述不当;本案中,小张将小王不宜公开的照片上传到微信朋友圈,侵害了小王的隐私权,因此小王应以隐私权为案由提起诉讼,并可以主张精神伤害赔偿,故排除D项,应选C。
【结束语】
同学们,通过今天这节课,我们明白了诉讼的重要性,了解了具体案件应该提起何种诉讼,在掌握了一些公民基本的诉讼权利后,会使得我们有更多的自信和能力参与那些不可预见的诉讼。希望通过这节课,我们不仅是学习到了一些法律常识,我们更要学会在生活实践中学会运用这些法律知识来真真切切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教学反思】
本课在内容上总体容量不大,难点知识不多,相对而言学生对上诉以及两审终审制的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因此,教师在授课时通过视频观看、课堂练习及学生的解析,对上诉及两审终审制的内容加以深入分析。另外,本课在教学过程中更需要突出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问题,尤其是对于诉讼重要性的理解、对于法律程序公平公正的理解,需要通过一些拓展知识来强化,当然在拓展的“度”上要控制好,选取的案例角度——“米兰达规则”可能有点超出学生的知识范围,需要更加生动生活的例子。当然,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白自身所拥有的诉讼权利,进而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水平,也是一项重要的教学目标。教学过程中,需要找到合适的切入点,以便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作用,在这点上有不足,需要更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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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备课资料1】英美法律制度中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即沉默权的规定。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犯罪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
【备课资料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回避
通常是指工作人员的回避,证人、诉讼代理人等一般不适用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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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 2018-05-08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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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学校:浙江省平湖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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