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设计与反思
2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设计与反思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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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设计与反思
正文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生命健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二)能力目标: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和纠纷,能够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对人身权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相结合的方法,讨论法等
四、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专题二
第一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通过上节课的学***家了解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常识,我们知道了民法是对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知道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了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节课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二)新课讲授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其主体只有自然人)
亲权即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亲属权是因血缘、收养等特定关系产生的,配偶权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
一、生命健康权
—公民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的总称。
(一)生命权、健康权的含义
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延续,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2、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3、【例1】中学生甲与乙发生冲突,失手将其推下楼梯,致其身亡。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 生命权受到侵害!
【例2】高中生甲与乙因争夺女朋友,2人决定采取决斗方式解决冲突,决斗中甲不断重击乙的右耳致其耳聋。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 健康权受到侵害。
(二)侵害生命健康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案例分析:
1、某小偷在某工地行窃时被发现,他在逃跑的时候慌不择路不慎落水。追赶而至的工人听见其呼救声不予施救,他们认为小偷偷东西着实可恨,淹死活该。请问:你是否赞成这种做法呢?为什么?
不赞同。小偷偷东西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小偷仍然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二、姓名权
案例探究2:第17-18页(本案取材于曾在全国影响很大的案件。)
学生阅读案例,并思考,讨论:
奇玉的姓名权是否受到了侵害?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姓名权的?(当事人是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受教育权,不仅是赔礼道歉,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姓名
它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例:孔乙己,祥林嫂、闰土、阿Q等鲁迅先生小说中的人物姓名,我们就会和特别的人相联系,因而姓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其他别名,如网名,昵称等。如鲁迅这个笔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肖像权。
案例探究3:第19页
张薇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了侵犯?如果是,谁是侵权人?
1、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案例3是关于肖像权的保护。其中涉及两方面的问题:①未成年人是否有肖像权?②广告公司向照相馆支付照片的使用费后,是否就取得了使用该照片人物的肖像的权利?)
(师导引学生进行讨论,最终总结问题的答案。)
四、名誉权
案例探究4 第19页(第二框)
问:①顾墨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了吗?
②案件中这些人(林律师、周老师、班上同学)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逐一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名誉——周围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
五、隐私权
案例探究5:第20页尊重他人——“一米线”;保护隐私——日记。
①针对生活中“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一谈你的看法。
②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应该如何正确处理相关的问题?
(请学生自由阐述自己的观点、师点评、归纳)
1、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
2、我国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①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②我国公民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
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
六、本课小结: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含义—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法责任
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七、课堂练习: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规则
2、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多种方式,包括()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3、下列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的有()
A、生命权 B、名誉权 C、知情权 D、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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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学校:阆中市千佛初级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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