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教案设计(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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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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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教案设计(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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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5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教案设计(一等奖)

正文

2.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课标要求

列举日常生活中依法维护权利、承担责任的事例,说明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课标解读

课标要求学生懂得合理合法行使民事权利;理解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通过对民法基本知识的学习,在实际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懂得合理合法行使民事权利,理解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一些限制条

教学难点: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落实策略

课前:自主学习,调查搜集。学生阅读教材、搜集典型的有关民事权利的行使的案例、资料,提出困惑的问题。

课上:从“自主学习——质疑释疑、合作探究——知识梳理——体验践行。”展开教学。

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和鉴别的方法,注重能力和情感目标的培养和生成。

●教学流程设计

课前预设安排:

步骤1:导入新课,

步骤2:利用问题导思,师生互动完成自主探究和合作探究。

步骤3:教师通过对知识外引内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步骤4:引导学生完成“练一练”“判一判”,巩固探究成果。

步骤5:先让学生自主总结本课内容,然后对照课堂小结内容进行简要归纳总结。根据时间引导进行“课外生活感悟”、让学生处理课堂练习、布置课后练习。

●新课导入:小张是杭州某中学的一名高三学生,小张的理想是在大学毕业后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或仗义执言的律师。然而最近,小张家却遇到了不少麻烦事...... 走进生活1:上周,小张的爸爸在某商场购买了50万元的货物,却不慎将提货单丢失,按照商场挂失的要求,张爸爸交纳了挂失费200元。可是,商场却要求与张爸爸签订这样一份协议:“提货单报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提货处仅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而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不承担任何责任。”自主探究:你认为张爸爸该不该在协议上签字吗?为什么?

不应该签字。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场有权利收取张爸爸的挂失费,但也应同时承担货物不被冒领的义务。要求签订该协议,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张爸爸不应该签字。

理论回归1:

一、合法合理行使权利 1.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当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又必须对某种行为作出调整时,法官可以依据诚信原则来处理。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劳动服务,都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价款或酬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行使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走进生活2:小张的叔叔是架子鼓爱好者,在家支起架子鼓,:每天下班后固定2小时打鼓,但咚咚的鼓声成为影响邻居休息的罪魁祸首。在物业、居委会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邻居把他告上了法庭。

张叔叔很委屈,自己在家娱乐应该是正当的吧,为什么会成为被告呢? 合作探究:请选择张叔叔或邻居为一方,4人小组4分钟讨论后,派代表阐述本方观点(要求法理依据及承担责任)。 张叔叔:原告有娱乐权;鼓声没有达到环保法关于噪音的规定标准;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损害;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邻居:;行使权利有界限,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意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被告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在自己的房间中加装隔音设施,赔偿损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理论回归2:

二、行使权利有界限

1.“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1)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意到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参与生活3:鸿茅药酒事件

合作探究:鸿毛药酒事件给我们的法律启示。4人小组4分钟讨论后,派代表阐述本方观点(要求法理依据及承担责任)。

理论回归3:

2.人身权保护受限

(1)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新闻单位正确行使新闻监督权,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走进生活4:小张的老师从网上搜到一篇散文,课堂教学时当作例文让同学们分析。小张听了很有感触,于是对该文章稍加修改后,投到某报社,结果发表了。正当小张欣喜之时,突然接到有关方面的通知,说他侵权了。小张很害怕,同时他想到,自己侵权了,那老师也使用了,老师是否也侵权了呢?自主探究: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老师和小张真的侵权了吗?侵犯了什么权?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老师为课堂教学,使用、复制他人公开发表的作品,供学生学习之用,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所以老师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小张把别人已经公开发表的文章稍加修改后,署上自己的名字公开发表,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理论回归4:

3.知识产权保护受限(著作权领域) (1)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情况(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①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某一作品;

④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等等。

(2)著作权法中关于法定许可使用(可以直接使用,但需按规定付费)的情况:

①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某一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等。

巩固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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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学校:杭州市富阳区场口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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