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教案设计
2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教案设计
未知
摘要:暂无摘要
关键词:2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教案设计
正文
选修五《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了解人身权所包含的内容及,明确侵犯人身权权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能力目标: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和纠纷,能够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身边的案例,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对人身权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学生法治精神,引导学生尊重生命、敬畏法律。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相结合的方法,讨论法等。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专题二
第一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通过上节课的学***家了解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常识,我们知道了民法是对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知道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了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大家回想一下,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怎样,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专题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二)新课讲授
积极维护人身权(PPT)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其主体只有自然人)
亲权即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亲属权是因血缘、收养等特定关系产生的,配偶权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
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所以说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我们来学习生命健康权。
一、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PPT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的总称。
(一)生命权、健康权的含义
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延续,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2、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二)侵害生命健康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PPT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案例1:两剑坛高手华山论剑,高手甲用剑把高手乙逼下悬崖,致其身亡。
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的什么权利?
例2:两少林高僧嵩山比武,僧甲猛击僧乙左耳,致乙左耳失聪。
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的什么权利?
学生回答:生命权、健康权。
例3:高某见同学王某殴打一女同学张某。当高某看到王某举起棍子欲打张某时,就用手臂去挡,棍子砸在了高某的手腕上,使高某右手骨折,经治疗花费医疗费和营养费359元。当高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时,王某说:"我打张某与你无关,你自己伸手挡棍,我没有责任。" 请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高某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王某殴打张某,是对张某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侵害,高某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合法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
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犯损害已发生情况下,鼓励公民制止这种侵害,并保障制止者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规定,为那些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的模范人物提供了利益上的法律保证。
高某因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防止张某受到更大的损害而被王某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王某赔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案中王某如果仍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请说说当你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如何自护自救?PPT合作探究
1、网友约见 2、走夜路发现有人跟踪 3、同伴溺水 4、被绑架 5、晚自习时,突然地震
二、姓名权
案例1(观看视频)
2003年,河南姑娘王娜娜高考后没收到录取通知书,然而2015年她发现,高考后自己被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录取,上学的却是用她身份信息顶替的陌生人!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证实王娜娜被顶替事件属实,2016年3月该事件调查组严肃处理了13名相关人员,并将3名涉嫌违法者移交了司法机关。
该事件中王娜娜的何种权利遭到侵犯?对于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学生讨论,老师讲解: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批复认为,本案当事人是以侵犯姓
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既涉及对姓名权的侵犯,也构成对受教育权的侵犯。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则不仅有赔礼道歉,还应当有赔偿经济损失。
1、姓名
它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例:孔乙己,祥林嫂、闰土、阿Q等鲁迅先生小说中的人物姓名,我们就会和特别的人相联系,因而姓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其他别名,如网名,昵称等。如鲁迅这个笔名应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2:(观看视频)王某何某两家一直不和,何某给宠物狗取名叫王某,并对其辱骂,问是否侵犯王某权利?
学生讨论
案例3:苟先生从上幼儿园起,就被老师、小朋友们喊作“小苟(音同狗)”。因为这,他从小不愿去上学。后来勉强去上学了,迟到、逃课也是常有的事儿——他不想听见老师点名,只要点到他的名字,就会引得同学哄堂大笑。在苟先生看来,“苟”姓带来的羞辱和创伤,已经烙印在了他的心中
,所以他希望改姓,以免自己的孩子经历与自己一样的童年。
他在行使自己的什么权利?能够成功吗?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后,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还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三、肖像权
1、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案例1:案例描述:2007年,某美术馆举办“油画人体艺术展”,众多女模特写实裸体作品被展现在观众面前,同时全国有多家出版社印刷出售大展裸体画册、明信片、幻灯片等。女模特林某等被展出裸体肖像后,受到社会和亲友们的白眼、嘲讽、辱骂,其丈夫要与她离婚。因而正常的工作、家庭关系受到影响,造成林某精神上与肉体上的痛苦,为此,林某等原告投诉到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就展出原告的裸体作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要求侵犯者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则辩称:大展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油画不过是画家的艺术再构,渗入了画家的主观感情,因而不是肖像,更谈不上侵犯肖像权。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断案?
评析: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构成侵犯肖像权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并不是说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画的所有权属于作者,但公开展览时必须征得模特的同意;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展出其肖像,尤其是裸体肖像,就不仅侵犯了肖像权,同时也侵犯了肖像权人的隐私权
本案例中,主办单位及出版社在展出和出版前未正式征得模特的同意,而且,该大展具有营利性:收取门票,在大展期间发行上大量印有模特肖像的油画、明信片及幻灯片、出版画册。因而是对林某等肖像权的严重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林某等因为精神与肉体的痛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名誉权
案例1:观看视频:王思聪诉称,2017年4月28日,网易公司在网易新闻客户端上与“小于叔”网易号注册主体共同发表了《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该文的标题及正文中均冒用原告姓名发表言论,捏造事实,误导公众。
请问网易侵犯了王思聪何种权利?
1、名誉--周围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
3.名誉权侵权要件:
A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 B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C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D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思考:在网络上(朋友圈、微博等)发表言论时我们应如何做?
五、隐私权
案例:观看视频《深圳优衣发现针孔摄像头》
深圳优衣库事件给你带来什么思考?
(请学生自由阐述自己的观点、师点评、归纳)
1、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
2、我国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①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②我国公民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
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但是对隐私权,法律还是给予保护的,比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来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规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六、本课小结: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含义-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法责任
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总结: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
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七、课堂练习: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ABC)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规则
2、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多种方式,包括(ABCD)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3、下列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的有(ABD)
A、生命权 B、名誉权 C、知情权 D、姓名权
文档信息
- 格式: PDF
- 页数: 未知页
- 字数: 未知
- 上传时间: 2019-07-01 08:51:00
- 下载次数: None
- 浏览次数: 145
- 积分: 1
- 收藏: 0
作者信息
5ygggwenku_154772
来自:学校:佛山巿南海区西樵高级中学
相关文档
下载提示
下载文档后,您可以获得:
- 完整无水印文档
- 高清阅读体验
- 随时保存查看
- 支持打印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