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法律,生命的保护伞教学设计及教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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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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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生命的保护伞教学设计及教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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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4 法律,生命的保护伞教学设计及教案分析

正文

目的要求:

1、通过学习,知道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道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2、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就法律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对身边的现象发表评论。

3、在成长过程中,知道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重点难点:

重点: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身边的事情有更深刻的认识,能够就法律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对身边的现象发表评论,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难点: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最近,有一位同学露露遇到了一件烦恼的事,你想听一听他的烦恼,帮助他解决烦恼吗?(愿意!)

让我们来听一听他的心声吧!

我无法原谅母亲偷看了我的信。

“妈,你过来,这是什么。”

我抓起一叠信狠狠地问,“妈,你真的太令我失望了。”妈妈有点不知所措,“小枫,妈也是为了你好啊,你看你都上初中了,妈不想你分心啊,妈本来打算等你考完了再给你的。”“为我好?为我好就不应该把信藏起来。”这是的我已经完全丧失理智了,“你不但藏我的信还看我的信……”“妈没看啊。”“没看?那这是什么。”我举起手中的一封信,显然这已经被拆开过的。“你以为你是我妈妈就可以管我的一切吗?我也是人,我也需要自由,你为什么私自拆看我的信件,你不知道私自拆人信件是犯法的吗?作为一个母亲,你就不能认识到这件事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吗?!”

同学们,你知道这件事的严重性吗?

(侵犯了隐私权)

回答问题:

1、什么叫隐私?

2、私拆别人的信件对吗?

3、我们应该怎样自觉维护他人的隐私权?

二、初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让我们阅读课文22页,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你有什么收获?

三、了解法律保护的权益。教师引导学生认识: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出示案例,展开分析。

1、父母可以带未成年人子女到歌厅唱歌吗?

2、儿童的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吗?

3、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4、未成年可以进游戏厅吗?

四、请你出招。

同学们,我们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当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自主选择课文中的其他案例,进行评论。)

◇看图片评议:

1.全班交流。

2。师:评论了这些案例,请你选择一位主人公,把最想说的话写下来。

◇看漫画评议。

◇表演小品《她该怎么办》

◇我们经常听到

“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等,请发表你的看法。

◇学生就教材“小讨论”中的第三题展开小组讨论。。

随机进行知识学习

投影:

五、小结

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未成年人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导入

1.(教师播放“军军休学”)师:听了刚才的故事,你觉得军军妈妈的做法对吗?军军应该休学吗?

全班学生根据自己的观点分成两队展开辩论:

认为军军是个懂事的孩子,休学是帮家里解决困难,这样做是对的。

认为军军不能因此放弃学习的机会,这样做不对。

2.师:刚才大家的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那我们该如何判断军军是否该休学,军军妈妈的做法对不对呢?还是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的依据吧。(教师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

3.教师引导学生小结:受教育是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无权剥夺孩子的这一合法权益。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我们遇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时,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

二、学习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况”,全班学生讨论。

2.案例辨析,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社会上的网络是否能对在校学生开放?

参见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法规。

教师引导学生解读: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这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与网络隔绝是不可能的,而适度、正常使用网络是符合未成年人心理需求的。根据目前的规定,经营性网吧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可以说对它的政策是“堵塞”,而对健康公益性上网服务则是“疏导”,这样一“堵”和一“疏”的关系,才能满足信息化时代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家长是否可以在未经子女同意的状况下偷看他们的日记?老师是否能在未经学生本人的同意下公开他们的日记或电子邮件?(教师播放“孩子隐私须尊重”)

参见第三十九条法规。

教师引导学生解读:该条款突出了未成年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有利于改变传统教育观念中父母将子女视为附属物的情况或学校、教师对学生的领导地位。具体来说,即学校、老师、家长都不可以偷看、披露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

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家长是否能在周末的时间硬性要求子女参加才艺班或其他补习班?

参见第二十条法规。

教师引导学生解读: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如今,许多孩子平时放学后甚至周末的时间都被各种补习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和一定的娱乐、锻炼时间非常重要。

外出务工的父母能否将子女独自留在家中?

参见第十六条法规。

教师引导学生解读:“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问题,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话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很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外出打工而对子女失去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新法做出了要委托成年监护人代为监护的规定,强调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于“流浪儿童”,新法则规定由政府和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明确了救助机构临时监护的责任。

(教师出示“扫描镜”)学生小组讨论这两个案例。

3.我用新法评旧俗。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小组讨论下列做法是否正确,并发表相关评论,然后全班交流。

棍棒底下出孝子。

不打不成器。

私塾先生为了教育好孩子,经常用戒尺打学生的手掌。要是类似这样的事发生在今天,你有何感想?

4.小结。

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未成年人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拓展

1.(教师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学生集体完成。

2.观察周围是否有违反保护法的现象,如有,做出相应的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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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学校:寿阳县北大街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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