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法律,生命的保护伞教学设计及教案分析
4 法律,生命的保护伞教学设计及教案分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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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4 法律,生命的保护伞教学设计及教案分析
正文
目的要求:
1、通过学习,知道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道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2、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就法律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对身边的现象发表评论。
3、在成长过程中,知道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重点难点:
重点: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身边的事情有更深刻的认识,能够就法律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对身边的现象发表评论,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难点: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最近,有一位同学露露遇到了一件烦恼的事,你想听一听他的烦恼,帮助他解决烦恼吗?(愿意!)
让我们来听一听他的心声吧!
我无法原谅母亲偷看了我的信。
“妈,你过来,这是什么。”
我抓起一叠信狠狠地问,“妈,你真的太令我失望了。”妈妈有点不知所措,“小枫,妈也是为了你好啊,你看你都上初中了,妈不想你分心啊,妈本来打算等你考完了再给你的。”“为我好?为我好就不应该把信藏起来。”这是的我已经完全丧失理智了,“你不但藏我的信还看我的信……”“妈没看啊。”“没看?那这是什么。”我举起手中的一封信,显然这已经被拆开过的。“你以为你是我妈妈就可以管我的一切吗?我也是人,我也需要自由,你为什么私自拆看我的信件,你不知道私自拆人信件是犯法的吗?作为一个母亲,你就不能认识到这件事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吗?!”
同学们,你知道这件事的严重性吗?
(侵犯了隐私权)
回答问题:
1、什么叫隐私?
2、私拆别人的信件对吗?
3、我们应该怎样自觉维护他人的隐私权?
二、初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让我们阅读课文22页,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你有什么收获?
三、了解法律保护的权益。教师引导学生认识: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出示案例,展开分析。
1、父母可以带未成年人子女到歌厅唱歌吗?
2、儿童的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吗?
3、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4、未成年可以进游戏厅吗?
四、请你出招。
同学们,我们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当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自主选择课文中的其他案例,进行评论。)
◇看图片评议:
1.全班交流。
2。师:评论了这些案例,请你选择一位主人公,把最想说的话写下来。
◇看漫画评议。
◇表演小品《她该怎么办》
◇我们经常听到
“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等,请发表你的看法。
◇学生就教材“小讨论”中的第三题展开小组讨论。。
随机进行知识学习
投影:
五、小结
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未成年人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导入
1.(教师播放“军军休学”)师:听了刚才的故事,你觉得军军妈妈的做法对吗?军军应该休学吗?
全班学生根据自己的观点分成两队展开辩论:
⑴
认为军军是个懂事的孩子,休学是帮家里解决困难,这样做是对的。
⑵
认为军军不能因此放弃学习的机会,这样做不对。
2.师:刚才大家的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那我们该如何判断军军是否该休学,军军妈妈的做法对不对呢?还是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的依据吧。(教师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
3.教师引导学生小结:受教育是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无权剥夺孩子的这一合法权益。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我们遇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时,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
二、学习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况”,全班学生讨论。
2.案例辨析,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⑴
社会上的网络是否能对在校学生开放?
参见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法规。
教师引导学生解读: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这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与网络隔绝是不可能的,而适度、正常使用网络是符合未成年人心理需求的。根据目前的规定,经营性网吧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可以说对它的政策是“堵塞”,而对健康公益性上网服务则是“疏导”,这样一“堵”和一“疏”的关系,才能满足信息化时代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⑵
家长是否可以在未经子女同意的状况下偷看他们的日记?老师是否能在未经学生本人的同意下公开他们的日记或电子邮件?(教师播放“孩子隐私须尊重”)
参见第三十九条法规。
教师引导学生解读:该条款突出了未成年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有利于改变传统教育观念中父母将子女视为附属物的情况或学校、教师对学生的领导地位。具体来说,即学校、老师、家长都不可以偷看、披露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
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⑶
家长是否能在周末的时间硬性要求子女参加才艺班或其他补习班?
参见第二十条法规。
教师引导学生解读: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如今,许多孩子平时放学后甚至周末的时间都被各种补习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和一定的娱乐、锻炼时间非常重要。
⑷
外出务工的父母能否将子女独自留在家中?
参见第十六条法规。
教师引导学生解读:“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问题,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话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很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外出打工而对子女失去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新法做出了要委托成年监护人代为监护的规定,强调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于“流浪儿童”,新法则规定由政府和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明确了救助机构临时监护的责任。
⑸
(教师出示“扫描镜”)学生小组讨论这两个案例。
3.我用新法评旧俗。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小组讨论下列做法是否正确,并发表相关评论,然后全班交流。
⑴
棍棒底下出孝子。
⑵
不打不成器。
⑶
私塾先生为了教育好孩子,经常用戒尺打学生的手掌。要是类似这样的事发生在今天,你有何感想?
4.小结。
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未成年人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拓展
1.(教师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学生集体完成。
2.观察周围是否有违反保护法的现象,如有,做出相应的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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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 2018-04-18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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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学校:寿阳县北大街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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