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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和义务成都市第三十六中学学校 夏子辉一、导入新课老师:同学们,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民事法律活动的原则》。请大家回忆一下,民事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学生:回答(略)老师:(归纳)民事活动应遵循五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原则;二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公平、诚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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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课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优质课教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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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民事权利和义务
成都市第三十六中学学校 夏子辉
一、导入新课
老师:同学们,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民事法律活动的原则》。请大家回忆一下,民事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学生:回答(略)
老师:(归纳)民事活动应遵循五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原则;二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四是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原则;五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这五个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立法和民法实践的全过程,对各项民事活动起着指导和统帅的作用。但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除必须遵守这五个基本原则外,还应了解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今天的新课内容——第十三课的第二框题:民事权利和义务(板书)。
二、讲授新课
(一)环节一:走进民事主体
老师:在以前的学习中,我们知道,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特殊行为规范。而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门类,它规定的是什么的权利和义务呢?
学生: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老师:对,民法规定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指导学生做笔记,勾画教材)。那么,什么是民事主体呢?
学生: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主体叫民事主体。
老师:关于什么民事主体,教材对这个概念,在两个不同地方均有表述。一是教材第105页第2行,所谓民事主体,就是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主体。这是我们上节课学过的内容。二是教材第107页最后一自然段第1行: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主体叫民事主体。这是我们这节课学习的内容。我们比较这两处的表述,虽有一些语句顺序的差异,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在法律界定上没有丝毫差别。因此,这两处的表述都是正确的,同学们可以任选一处表述作答。
但是,在民事主体中,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赋予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将民事主体划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什么是权利主体?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主体。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赋予其实现某种利益。也就是说,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法律要给予保护。什么事义务主体?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要求其履行某种职责。也就是说,民事义务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义务,法律要强制其履行。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权利主体、什么是义务主体,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个案例,并回答材料后面三个问题。
案例一: 2018年8月15日,四川成都的三名游客在海南三亚大东海海滩游泳时,因泳区缺少必要标识而误入深海洋流区溺亡。死者家属认为海滩的管理方——三亚大东海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死者家属发起索赔诉讼,并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
(1)案例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分别是什么?
答:案例中三名游客的家属是权利主体,三亚大东海公司是义务主体。
(2)案例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各自的法律权益有何不同?
答: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赋予其实现某种利益。因此,案例中的三名游客的家属有依法向三亚大东海公司发起索赔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要求其履行某种职责。因此,案例中的三亚大东海公司必须依法承担三名游客家属诉讼索赔的义务。
(3)案例中的民事主体在类别上有何差异? 答:案例中的三名游客和大东海公司虽然都是民事主体,但三名游客是自然人,而大东海公司是法人。
老师:那什么是自然人?什么又是法人呢?接下来,我们来了解民事主体的分类。
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根据民事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民事主体分为哪几类呢?
学生:(回答略)
老师:根据民事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民事主体分为三类:
一是自然人。我们如何来理解“自然人”呢?
第一,自然人首先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从出生起到死亡时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说,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是基于生命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而牛郎、织女、女娲、夏娃等神话人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第二,自然人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和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民法中的“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外延范围比“公民”要广。第三,自然人根据其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年龄满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第二,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年龄不满8周岁;第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植物人、严重精神病患者、智障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有监护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是法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法人”的定义看,“法人”具有四个特征:第一,法人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人”,而是一种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公司、社会团体等);第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中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以盈利为目的法人单位或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或者非盈利为目的法人单位或机构,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和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法人机构,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三是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并非企业只有一个人,而是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非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银行下设储蓄所,基层工会组织、党政军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第三,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第四,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因而它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见,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是具有组织特性的组织体。它也不同于“法人”,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未经法人登记的一种社会组织。
(二)环节二:明晰法律关系
通过刚才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那么,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关系呢?
学生:(回答略)
老师:首先,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密不可分。这种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体现在两个个方面:(1)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例如,自然人甲到乙商店购买一个书包,在这个买卖关系中,甲乙是双方当事人,甲享有取走一个书包的权利,负有支付一个书包价款的义务;乙享有收取一个书包价款的权利,负有交付一个书包的义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甲方的权利则是乙方的义务,而乙方的义务则是甲方的权利。可见,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一方的权利则是另一方的义务,而且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是以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为前提的。
(2)有一些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负有义务。例如,赠予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取得赠予物的权利,另一方则只负有交付赠予物的义务。
下面,请同学们结合所学知识和生活经验讨论一下,看看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一方只负有义务。
学生:(讨论略)
老师:在实际生活中,买卖关系、合同关系、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等,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比如,以租赁关系为例,租借一方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负有支付租赁费的义务;出租一方享有收取租赁费的权利,负有转让租赁物使用权的义务。可见,一方的权利则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则是另一方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是以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为前提。
而在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赠予行为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一方只负有义务。比如,以委托授权为例,委托一方只享有授权的权利,受托一方只负有代理授权的义务。
第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但是,民事义务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没有选择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的自由。下面,我们进入今天的第三个环节:履行法定义务。
(三)环节三:履行法定义务
下面,我们来分析两个案例:
案例一:40岁的王某决定放弃继承其父合法财产继承权,以此为由,王某拒绝赡养其母,结果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每月付其母生活费800元。请问:法院做出这一判决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学生:(回答略)
教师:在遗产继承关系中,民事主体可以选择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但不能以放弃继承遗产为由,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对王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二:原告张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由张某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王某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请问:张某和王某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请说明理由。
答:(1)张某和王某的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2)理由有二:第一,第一条由张某抚养孩子,且抚养费自理,若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法律可以予以确认。第二,第二条王某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无论是否属于张某和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探视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虽然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放弃权利,但义务主体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探视权,对于自愿放弃探视权的调解协议,因违反《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确认。
法理依据:(1)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只要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2)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3)从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看: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母)亲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张某和王某虽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王某既无权放弃,张某也无权剥夺。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但是,民事义务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没有选择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的自由。因此,我们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课堂小结
同学们,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民事主体的含义和分类,了解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懂得了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行使或放弃权利,但民事义务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没有选择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的自由。在今后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我们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四、板书设计
权利主体
含义
义务主体
民 民事主体 事 自然人
权 分类 法人
利 非法人组织 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
和 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主体;有一些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 义 民事主体的权 另一方只负有义务。
务 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利的实现以履行义务为前提。
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民事义务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履行义务,没有选择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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