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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物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以预防、控制和处置火灾风险。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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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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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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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物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以预防、控制和处置火灾风险。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二章 消防设计与施工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第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第三章 消防验收与使用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在建筑物竣工后进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进行消防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后,应当将验收合格意见书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改正。

第十一条 工程投入使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火源控制得当,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大型工程、特殊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专项消防安全论证,并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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