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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出版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不设立印刷、复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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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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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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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出版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不设立印刷、复制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执行国家关于宣传和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期刊出版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期刊出版实行许可证制度。出版单位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六条 期刊实行编辑责任制度。期刊编辑应当坚持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 期刊应当刊登真实的作品和真实可靠的新闻信息,不得登载虚假、不实的报道。

第八条 期刊的编辑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期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以及其他有关图书馆缴送样本。

第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出版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 (二)不按照规定缴送样本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 (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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